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检察院日前对一起群殴案件中的李某等4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刑诉法修订后丹东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011年4月16日,丹东市元宝区某高中女学生李某、宋某在小吃部吃饭时遇到因琐碎事产生过矛盾的同校女生王某,发生口角乃至厮打。后来,双方各自找“帮忙”的同学和社会朋友共计10人汇集在元宝山公园群殴,致多人受轻微伤。周某、纪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依法逮捕,李某、宋某、王某、马某等8人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29日,公安机关经两次退查补充证据后,将李某、宋某等10人涉嫌聚众斗殴案移送至元宝区检察院。
元宝区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了解到,李某、王某学习成绩都不错,今年正备战高考,几名涉案未成年人没有前科劣迹,并对参与殴斗一事表示悔改。事后,涉案人主动道歉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及经济损失,双方相互得到了谅解。
元宝区检察院结合新刑诉法对四名涉案未成年少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设定的条件是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考察期内,她们的法定代理人与学校、社区签订《帮教考察协议书》,四人定期参加社区矫治等活动,定期形成书面汇报材料,由学校、家长和检察机关对其实行联动帮教,考察期届满合格后,将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